查新委托须知

发布日期:2024-03-28

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事务时可以参照下列步骤进行:

1、自我判断查新项目是否属于查新范围。

2、向查新机构提交处理查新事务所需的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材料。

《科技查新规范》规定: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时,应当尽下列义务:

1)据实、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下列查新所需的资料:

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;

技术性能指标数据;

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。

2)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资料:

参考检索词,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(含规范词、同义词、缩写词、相关词)、分类号、专利号、化学物质登记号等,关键词应当从查新项目所在专业的文献常用词中选择;

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;

参考文献,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(含著者、题目、刊名、年、卷、期、页),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。

《科技查新规范》同时还规定: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,用词准确,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。

3、查新事务受理后,查新委托人按照委托单分类向查新机构缴费。

4、查新委托人应配合查新员,参与讨论,以便做出客观的、公正的、准确的查新结论。

5、查新委托单的内容一经确定后,不能随意更改,确实因需要更改项目的主要内容、技术性能指标或增加查新点等,则应及时与查新机构联系,填写“查新委托书修改单”,并按新项目重新计费,委托时间也应从修改之日起计算。

6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本查新机构拒绝接受查新委托:

1)委托查新项目不属本查新专业范围;

2)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;

3)经多次交谈,查新委托人仍不能明确列出查新项目的查新点;

4)查新委托人要求的交付报告时间过短,以致难以保证查新质量。